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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为什么不能一律按5年等待?

韩国《商法》第64条对商行为产生的债权原则上规定5年时效,但其他法律规定更短期间时,须适用该较短期间。韩国《民法》第163条第6项将生产者、商人出售产品或商品的价款列入3年短期消灭时效。因此,企业之间的货款也不能仅因属于商业交易,就当然按5年处理。

先区分请求的是货款、借款、服务报酬、损害赔偿还是其他款项,再核对适用规定。涉及中韩交易,还要先确认合同及冲突规范所确定的准据法;对方是韩国公司,并不自动意味着所有问题均适用韩国法。

02 · 时效从发货日、开票日还是付款日开始?

韩国《民法》第166条规定,时效原则上从权利可以行使时开始。货款通常需要结合约定的付款期限判断,不能一概从发现对方不愿付款、最后一次催款或开票之日计算。交货、验收、账期和结算条件可能影响具体起算点。

有多批供货、分期付款或不同账期时,应逐笔列出订单、金额、交付情况、约定付款日及实付记录,分别核算。不能因为最后一笔交易尚未到期,就认为之前的全部欠款也仍有同样的剩余时间。

03 · 对方说“下个月一定付”,就可以放心等吗?

应保留对方的完整表述,并核实其是否构成韩国法上的债务承认。《民法》第168条将承认列为时效中断事由;明确确认欠款或部分付款等事实,需要结合债务范围、行为时间与证据判断其效果。不能把所有延期沟通一概视为无效,也不能仅凭含糊的付款承诺就假定时效已经重新计算。

保存邮件、聊天、对账单、付款记录及发送人的身份和权限资料。原付款期限是否已有效变更、是否发生承认,以及当时期间是否已经届满,属于不同问题,宜分别核对。

04 · 一直发催款函,能一直阻止时效届满吗?

不能仅靠反复催款无限期保住债权。依韩国《民法》第174条,催告后如未在6个月内采取法定的后续措施,例如提起诉讼或实施符合条件的假扣押等,催告不发生时效中断效力。应核对催告内容、到达时间和后续措施,不能只看催款函是否已经寄出。

临近期限时,应及时结合管辖或仲裁条款、债务人财产与证据情况,安排适合的法律措施;单纯咨询、内部整理资料或继续等待答复,并不当然产生时效中断效果。

05 · 现在先整理什么?

先做一份逐笔欠款表:签约主体、债权性质、金额、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实际交货与验收、部分付款、对账或承认、催告及送达记录、已经采取的程序。把最早到期的款项单独标出,并同时整理韩国债务人的准确登记名称和已知财产线索。

文字解读依据韩国《商法》第64条及《民法》第163、166、168、174条,围绕视频主题另行整理,并非逐字字幕。具体剩余期间须结合准据法、合同与完整往来记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