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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在中国胜诉,不等于能直接在韩国划款
中国法院的民商事判决具备韩国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可以在韩国获得承认。但不能仅把中国判决交给韩国银行,就要求冻结账户或支付款项。需要强制执行时,须先依韩国《民事执行法》取得韩国法院的执行判决,再办理相应的财产执行程序。
准备工作应同时沿两条线展开:一是判决能否在韩国获得承认,二是债务人在韩国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公司负债、优先担保及其他执行案件,都可能影响实际回收。
02 · 韩国法院主要审查哪些条件?
首先要确认中国判决已生效,并核查韩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的条件:依韩国的国际裁判管辖原则,中国法院是否具有相应管辖权;败诉被告是否被合法送达并有足够时间进行防御,或者实际参加了诉讼;承认结果是否违反韩国公共秩序;是否满足相互保证等条件。
公告送达等特殊送达方式不能简单等同于已满足韩国的送达要求。缺席判决尤其需要核对起诉材料、开庭通知、送达经过及被告是否实际应诉。两国间存在可获承认的判决,也不意味着每份判决都会自动被承认。
03 · 是否要在韩国把原来的官司重打一遍?
执行判决程序原则上不重新判断原纠纷在实体上的对错,但韩国法院仍须审查承认与执行的法定条件。因此,不能把它理解为重新起诉同一笔交易,也不能理解为只要提交判决就能完成的登记手续。
如对方质疑送达、防御机会或公共秩序,应围绕具体异议补充材料,而不是只重复中国诉讼中的全部实体主张。中国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的适用依据和程序不同,提交前应先确认文书性质。
04 · 咨询前可先准备哪些材料?
准备完整判决及可证明其真实性、生效情况的材料,起诉文书和开庭通知的送达记录、被告应诉资料,以及拟在韩国执行的金额和利息计算。外文资料通常还需韩文翻译,具体认证与补充文件应结合文书和受理法院要求核查。
同时整理韩国债务人的准确名称、登记信息,以及已知的银行账户、不动产、应收账款等财产线索。如果担心资产转移,还应及时评估韩国财产保全的条件与担保安排,不必等全部执行准备完成后才关注资产。
从哪一步开始?
先核对判决是否生效、当时如何送达、对方是否应诉,以及韩国财产是否确实属于判决中的债务人。把这四项与完整判决一并整理,才能进一步判断韩国程序的可行性和需要补充的证据。
文字解读依据韩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及《民事执行法》第26、27条整理,围绕视频主题另行说明,并非逐字字幕。具体方案仍须结合判决、程序记录和财产状况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