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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出了钱,就一定能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吗?

不能只凭出资或汇款记录作结论。以韩国股份公司为例,公司通常依股东名册确认谁可以行使表决等股东权利。实际出资人与名义持有人之间如何约定,与谁能直接对公司行使权利,是两个不同层面。

韩国大法院关于股东名册的判例强调形式上的确定性,同时保留名义变更请求被不当拖延、拒绝等极少数例外。因此,即使双方签有代持协议,也不能假定公司必须直接接受实际出资人的投票、分红领取等要求。

02 · 代持协议能消除全部风险吗?

协议可以成为双方关系的证据,但不能据此排除所有公司法、税务或对第三人的问题。名义持有人拒绝配合、去世或陷入债务纠纷时,股份归属、名义恢复和收益返还可能需要另行举证与处理。

应核对公司形式、取得股份的经过、股东名册、章程与既有股东协议。约定中的表决指示、收益归属、转让限制和退出安排是否能实际落实,要逐项分析,不能只保留一份写着“实际所有人”的文件。

03 · 只是为方便经营,也会有税务问题吗?

韩国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名义信托财产设有视同赠与的规则。是否适用、能否主张不存在避税目的等例外,需要结合取得时间、持有安排、目的及证据判断;不能仅因双方声称没有真正赠与,就认为没有税务风险。

外国投资者还应独立核查适用的投资、外汇和行业准入手续。借用韩国人的名义并不等于完成这些要求。决定投入资金前,应比较直接持有等可行结构及相应申报,而不是先借名、发生问题后再处理。

04 · 已经借名持股,应先整理什么?

先保存取得股份的合同、出资及转账记录、代持约定、历次股东名册、分红流向和双方沟通记录,并整理谁实际行使过表决等权利。不要为补强证据倒签或补造文件。

如拟解除代持或恢复名义,应同时评估股份权利、所需公司手续、税务和第三人利益,避免把“改回名字”理解为无成本的简单更名。文字解读围绕视频主题另行整理,并非逐字字幕;主要涉及韩国《商法》的股东名册规则、相关大法院判例及《继承税及赠与税法》第45条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