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明确新设、合资与增资安排
本业务围绕新设韩国法人、与合作方共同出资及既有公司的后续增资展开。先说明投资主体、实际经营内容、股权结构和预计用款日期,再安排章程、出资义务、公司决议和登记。购买既有企业股份或承接业务的交易,可参阅韩国企业并购 · 股权收购。
将两国手续与出资日放在同一张时间表中
韩国端应按投资者身份与交易结构核查外国人投资申报或外汇手续、资金来源资料及公司登记。中国境内企业出资还需衔接适用的ODI核准或备案、银行端资金登记及汇款审核;既有项目后续增资,也应核对原文件是否覆盖,是否需要变更。
如项目涉及土地或不动产取得、继续持有,或合资等交易达到企业结合申报条件,还需分别核查相应申报或许可,不能把外资申报当作所有手续已经完成。
开业准备与合同责任一并落实
出资、租赁、装修、人员及行业许可可能存在先后关系。将已承诺的付款日、租金起算日和开业日逐项列出,并约定条件未成就时的延期、解除、退款或费用分担。税务、银行审查、登记和许可的具体承办范围分别确认。
主要审查范围
- 韩国新设公司 · 独资与合资
- 增资安排 · 出资与公司登记
- 外国人投资申报 · 中国ODI衔接
- 租赁、行业许可与开业日程
咨询前可准备的资料
商业计划、投资者结构、资金及日程表、意向书、目标公司或合作方资料、拟签投资及租赁合同
常见问题
从实际决策出发,说明判断依据、例外情况与下一步。
在韩国设公司,一定需要韩国股东吗?
并非所有行业都需要韩国股东。是否允许独资,取决于实际业务的外资准入限制与许可条件。即使可以设立法人,也不代表可以马上开展所有经营活动;营业登记、行业许可和人员安排需分别核查。
先明确产品或服务、制造进口销售环节、股东身份和经营地点。若确需合作方,应把其出资、资源、经营职责与退出安排写清楚,而不是为“方便设立”仅在名义上分配股份。
投资不足1亿韩元,就完全不能设立韩国公司吗?
不能把外国人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与所有公司设立的最低资本混为一谈。一般股份型外国人投资常涉及每名投资者1亿韩元及10%持股等条件,低于10%时还存在参与管理等例外;不满足该认定并不当然等于禁止设立公司。
需要另行核查外汇申报路径、行业要求与投资者拟申请的居留资格。尤其不能承诺“公司成立就能拿到签证”;法人登记、外资认定、银行审查与签证各有条件。
中国总部汇款前,韩国一端要准备什么?
应明确汇款属于出资、股权价款还是借款,确认投资者、汇款人、收款账户与申报材料一致。适用的外国人投资或外汇手续、银行资金来源核查及登记材料,应按交易类型安排。
先与经办银行核对所需文件和付款顺序,再承诺交割日期。中国一端的对外投资与资金手续也要独立确认;韩国一端完成不代表中国一端当然可以汇出。不要用改变资金名义的方式绕过手续。
公司还没成立,办公室租赁应由谁签?
应先明确谁承担现阶段合同责任,以及设立后是否能够由公司承接。个人、母公司或其他主体先签租约,并不会仅因新公司成立就自动免责。保证金、装修费与开业许可之间也可能出现时间差。
可协商以设立或许可为条件、交付与起租日、承租主体变更的同意、未能完成时的解除与退款。签约前核对出租权限、物业用途及拟经营业务,避免已经付租金却不能用于该业务。
独资设立与合资设立,怎样选择?
独资新设便于统一决策,但客户、人员、许可和资金要自行准备;合资可引入合作方资源,但应验证资源是否真实可用,并约定出资、经营职责、利润分配和分歧处理。
按开业时间、预算、控制权与退出安排比较,同时核查实际行业的外资限制。若目标是直接取得现有企业的客户、技术或业务,应另按并购路径开展目标公司尽调和交易设计。
韩国公司成立后,就可以把项目当作完成了吗?
法人设立只是一个节点。银行账户、税务、行业许可、劳动合同、信息保护及内部授权还需要落地。实际经营者的签证与工作资格也应另行确认,不能用公司登记替代。
建议把交付成果分为设立文件、运营文件和持续义务三组,指定负责人和完成日。签约、开票、招聘和客户数据处理前分别检查所需条件,后续股东或业务变更也需及时更新。
审查范围与程序取决于具体情况;涉及中国境内程序时,另行确认当地协作及执业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