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外国人投资认定与实际开业,是三个不同问题

中国企业准备在韩国经营,首先要明确由中国母公司、其他境外企业还是个人投资,以及在韩国实际开展什么业务。公司成立后能否进口、销售、招聘或开展受许可业务,需要分别核查,不能用一张登记证明代替全部准备。

1. 先选结构,再决定文件

新设韩国法人、设立分支机构、与当地伙伴合资或收购现有公司,会带来不同的责任、税务及经营安排。若希望由韩国实体自行签约和雇佣,应确认其组织形式与权限;若购买现有业务,则应调查历史债务、合同和许可。

不必仅为方便登记而安排名义股东。若有合作方,应写清出资、董事任免、重大事项、信息权、追加资金与退出机制。合作方承诺提供客户或许可时,还应核查其能否实际提供。

2. 不要把1亿韩元理解为所有公司的一律最低资本

一般股份型外国人投资的认定涉及每名投资者投资1亿韩元及持有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等条件,持股不足10%时,投资金额仍应达到1亿韩元,并需满足派遣或任命有权参与重要经营决策的高管等法定条件,不能仅凭“参与管理”的笼统约定认定。没有达到外国人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并不当然等于完全不能设立公司,但适用手续和拟申请的待遇会不同。

法人登记、外汇手续、银行开户和签证是不同事项。不得仅凭已设公司或投入某个金额,就承诺一定取得居留资格。应根据投资者身份、来源与经营方式分别确认。

3. 在汇款前确认资金身份与顺序

把出资、股权收购价款、母公司借款和经营付款分开。经办银行需要的投资者、汇款人、收款账户和资金来源材料,应与申报及合同一致。中国一端的对外投资与汇款手续仍需另行核查,不能以韩国端手续完成代替。

租赁、装修或设备款常早于公司设立和出资到位。此时应写明谁先签约付款、公司成立后如何承接、未能设立或取得许可时如何解除及退款。

常见问题

一定要有韩国股东吗?

并非所有行业都要求韩国股东。应按实际业务核查外资限制与许可,而不是只看公司名称或登记目的。需要本地合作资源时,也应把资源承诺、控制权与退出条件具体化。

开户是否一定能按预计日期完成?

不能只以登记完成日推算。银行可能审查实际经营、地址、交易目的和资金来源。应提前确认资料,并在付款、交割与开业计划中保留条件未满足的处理办法。

公司成立后最容易遗漏什么?

常见遗漏包括行业许可、劳动合同、税务开票、签约授权与个人信息处理。建议由负责人逐项确认“谁可以签约、谁可以付款、何时能雇人、何时能开展业务”,而不是把设立文件收齐视为全部完成。

首次判断所需的项目说明

  • 投资者及最终股权结构、拟经营产品或服务
  • 预算、资金来源、预计汇款与实际用款日期
  • 合作方、拟租场所、已经签署的承诺
  • 许可、人员、签证和开业目标

韩国投资与设立业务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法律判断须结合个案事实及最新法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