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对照交易,再审查文字
请说明由谁生产、供货、进口、验收和收款,以及客户最在意的风险。供应、经销、OEM和技术合作的责任分配应分别讨论。
双语一致与法律安排分别核查
两种语言的金额、期限、责任限制和附件可能不一致。语言解释顺序、适用法律、法院管辖和仲裁安排应分别审查,不能仅以翻译完成作为合同风险已解决的依据。
可协商的审查成果
可按约定范围提供条款修改意见、风险清单和谈判事项表。已经签署的合同也可结合履行记录审视后续方案。
主要审查范围
- 供货、经销与OEM合同
- 中韩双语文本与解释顺序
- 付款、验收、担保与终止
- 准据法、管辖与仲裁条款
咨询前可准备的资料
合同各语言版本及附件、修订记录、报价与订单、往来邮件、已履行事项及预期目标
常见问题
以下围绕中国企业与韩国交易方签订一般商事合同的实际问题,说明可比较的方案及适用条件。
与韩国公司签约,约定中国法院管辖就一定更有利吗?
不一定。对中国企业而言,在中国沟通和应诉可能更方便,但如果韩国交易方的可执行财产主要在韩国,取得中国胜诉判决后,仍需在韩国办理承认与执行手续,不能直接据此处分韩国财产。若不符合韩国的承认条件,该判决就不能作为在韩国强制执行的依据。
反过来,如果选择韩国法院、最终却要在中国执行,韩国判决也要接受中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审查。因此,签约前应先核实交易方的账户、房产、应收账款及担保财产在哪里,再比较直接在韩国诉讼、在中国诉讼后赴韩执行以及仲裁的路径。法院选择条款的效力、专属管辖限制、证据和保全需求也必须一并考虑。
相关依据韩国《国际私法》第8条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98—301条韩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相关大法院判例中国企业与韩国企业交易,选择仲裁比诉讼更合适吗?
如果重视跨境执行、程序语言及仲裁员的选择,仲裁值得比较。外国仲裁裁决可在符合条件时利用《纽约公约》的承认执行机制,但仍需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并接受相应审查;裁决并不等于已经收回款项。
仲裁也有机构费用、仲裁员报酬和翻译等成本,小额争议未必划算。在韩国,撤销裁决的理由受法律限制,并非普通诉讼中重新审理实体问题的上诉。应结合争议金额、韩国财产位置、紧急保全需求和证据语言比较,不能仅凭“仲裁一定更快、更便宜”决定。
相关依据联合国《纽约公约》说明韩国《仲裁法》第9、10、35、36条KCAB 2026国际仲裁规则及示范条款已经约定仲裁,还可以直接向韩国法院起诉吗?
对有效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争议,原则上应按约仲裁,不能由一方任意改为诉讼。依韩国《仲裁法》第9条,被告在就实体问题首次辩论之前或之时提出仲裁协议抗辩的,法院原则上应驳回起诉;但协议不存在、无效、失效或无法履行等情况除外。
在中国,现行《仲裁法》第37条同样要求注意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规则,未及时提出可能被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收到起诉材料后不能只凭合同里有仲裁条款就不回应。
仲裁约定不妨碍双方协商和解,也不当然排除向法院申请保全。若韩国交易方正在转移韩国财产,应把法院保全与仲裁主程序分别评估。
相关依据韩国《仲裁法》第9、10、35、36条中国《仲裁法》第37、39、81条(2026年3月1日起施行)仲裁机构在韩国,就必须用韩文并到首尔开庭吗?
不一定。管理案件的仲裁机构、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实际开庭地点及程序语言是不同事项。选择KCAB不等于只能用韩文;应在条款中单独约定语言。具体开庭地点与线上安排则取决于适用规则、双方约定及仲裁庭的决定。
对主要涉及韩国履行与韩国财产的交易,可以比较以首尔为仲裁地的KCAB仲裁与韩国法院诉讼。若双方希望选择第三地,也可比较香港等地的机构仲裁,并将差旅、翻译、机构费用及韩国执行成本计入。
若同时需要对中国本土财产采取保全,香港与内地的相关安排可能成为比较因素,但须符合香港仲裁地及由指定合资格机构管理等条件。选定城市或机构本身并不保证保全获准。
相关依据KCAB 2026国际仲裁规则及示范条款香港政府:内地保全安排的合资格仲裁机构中韩双语合同有差异,是否可以直接按中文版本执行?
不能仅因自己是中国企业就认定中文版优先。应先看合同是否明确约定优先语言、是否约定两种文本同等效力,以及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
例如,适用中国法且约定两种文本同等效力时,《民法典》第466条要求结合相关条款、合同性质与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解释不一致的文字,并不允许一方事后任意选用对自己有利的文本。适用韩国法的合同则应按相应规则审查,不能直接套用中国法的结论。
签署前尤其要核对韩文中的验收、付款、违约责任和解除条件,明确不一致时的优先文本以及正文与附件的顺序。即使约定中文优先,也不宜保留韩文中的重大错误,否则韩国团队履行合同时仍可能发生误解。
相关依据中国《民法典》第466条约定中文优先,是否就适用中国法并用中文仲裁?
不是。优先文本解决语言差异,合同准据法决定实体权利义务,法院或仲裁条款决定争议解决程序,仲裁语言则决定程序中的语言安排。这些内容需要分别确认。
中国企业可以就中文程序提出协商,但中文优先条款本身不能代替仲裁语言约定,也不能当然排除韩国强制性规定。选择韩国法院同样不意味着合同实体问题必然全部适用韩国法。
签约时宜把优先语言、合同准据法、法院或仲裁机构与规则、仲裁地及程序语言逐项列明。仲裁协议本身的准据法也值得单独约定,避免发生争议后再为适用哪一套规则增加成本。
相关依据韩国《国际私法》第45条KCAB 2026国际仲裁规则及示范条款韩国交易方提供的合同同时写了法院和仲裁,应该怎样修改?
先确认两项条款是否针对同一类争议。如果只是笼统写“可诉讼或仲裁”,却没有确定选择权和适用范围,双方可能先为程序问题发生争执。主合同、订单及附件规定不同机构的,也应统一;具体效力仍须依适用法律判断。
选择仲裁时,可从所选机构的官方示范条款出发,明确机构名称、规则、争议范围、仲裁地、仲裁员人数及语言。约定先协商的,还应明确通知方式、期间及协商不成后的程序,同时审查紧急保全是否受到不必要限制。已签署的条款不能靠单方改字替换,需要与对方达成变更合意。
相关依据KCAB 2026国际仲裁规则及示范条款
审查范围与程序取决于具体情况;涉及中国境内程序时,另行确认当地协作及执业资格。
